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具体条件为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广州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广州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提交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安派出所。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广州市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2、下列外省市人员可以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或团队旅游签注;
(1)持有引进人才类《广州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一般就业类:在沪就业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你的户口属于集体户口,可以要求学校提供户口卡,需要首页及你所在的那一页)。
3、复印件为A4规格(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面,户口卡需要复印首页,和你所在的那一页)。
4、二寸正面免冠平面彩色近照,着深色有领上衣,照片大小48X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必须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照,也可以在出入境拍照,记得拿照相回执,建议在出入境拍照)。
(2)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出入境官方微信服务号进行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申领时间为7个工作日。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广州办理港澳通行证和护照在同一个地方办理。需在户口所在区域办理,或到广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前往办理之前,最好先电话咨询一下。
目前只有有《广州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天津、江西、湖北籍来沪人员,可以异地办理哦~
符合办理条件的来沪人员,可到就近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照后,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本市90个居民身份证拍照点的名称、地址和拍照时间,可以就近去哦~
居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到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核验证件质量,比对居民指纹和照片信息,确认人证一致后发放证件。居民凭《居民户口簿》、《临时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到受理点分(县)局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所在地疾控中心健康体检领取体检表和培训学习卡,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2、完成体检,这个体检有条件可以在疾控中心完成,没有条件的有疾控中心指定某个医院完成3、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4、体检和培训合格者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科发放健康证。检查项目没有粪检,很简单的,主要检查项目有肝功能、胸透、乙肝两对半等项目。通过检查可以查出被检查者有没有乙肝、甲肝、肺结核、皮肤病、伤寒等病。
在这些地点递交申请之后还需要前往各区县医院进行体检,具体医院信息可以在办理点获得。
还包括有一年或以上有效的本市居住证、连续一年本市社保证的非沪居民;在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要有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可以向广州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普通护照。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交本人户口簿。
(2)办理期限本市居民: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外省市居民: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2张二寸证件照毕(肄)业证书(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个人基本情况表》《劳动力登记表》
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就业登记终止手续证明、社会保险缴交清单)
2、受委托人领证,需持有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留存医院)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请自备,需留存医院)。
1、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婴儿姓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不再更改,并由婴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2、胎儿娩出后,由接生人员根据胎儿分娩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并与分娩登记本、病历记录以及《申领须知》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3、助产机构信息报告人员于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陆信息系统进行直报。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产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单位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收登记。
6、对于在家中或途中分娩后即送助产机构的新生儿,由为其接诊的助产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7、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应当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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